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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
来源:米乐m6 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27:05
29日,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获悉,《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10月1日起施行。
什么是历史建筑?怎样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?《办法》都有哪些亮点和特色?针对这样一些问题,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给出了详细解答。
历史建筑见证了城市的历史变迁,代表着一座城市的独特气质,但对不少市民来说,历史建筑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。
“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,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和了解历史建筑。”洛阳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,《办法》指出,历史建筑是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,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、构筑物,认定时应满足5条标准中的任意一种。
5条标准即: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,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;建筑风格、结构、材料和建造工艺反映地域文化、艺术特色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;与重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;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中能见证洛阳发展历史,具有地方特色的;其他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意义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。
“历史建筑虽形态各异、风格有别,但大都历经岁月、饱经沧桑。因此,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经常遇到产权多元不清、权利主体复杂等问题。”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,针对这样一些问题,《办法》提出,每处历史建筑均应确定保护责任人,并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。
《办法》明确,历史建筑有所有权人的,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;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,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;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,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。
保护责任人应履行4项保护责任,即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,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、风貌特征;保障结构安全,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、防灾等设施、设备正常使用,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,并对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;转让、出租、出借时,告知受让人、承租人、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;法律、法规以及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此外,《办法》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科学合理界定了修缮的层次,把历史建筑修缮分为五类:日常维护、抢救性保护、整治修缮、恢复性修建和迁移异地保护。
日常维护是指在保持历史建筑外观造型、风貌特征、现有结构及核心保护要素的前提下,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修缮。
抢救性保护是指因历史建筑突发危险或面临损毁,或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毁坏、不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,对历史建筑采取的临时加固、排危等工程保护措施。
整治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进行涉及外部造型、风貌特征、整体的结构、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的修缮。
恢复性修建是指历史建筑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,经鉴定为危房有损毁危险,或者已经严重损毁必须拆除进行原址恢复性修建。
迁移异地保护是指因公共利益有必要进行建设活动,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,一定要采取迁移异地保护措施。
列入名录、挂牌保护并非终点,只有妥善处理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的关系,历史建筑才能拥有持续的生命力。
《办法》鼓励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,但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合理规划利用、以用促保的原则。
《办法》指出,历史建筑应当在不损坏其外观特色、结构主体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,做到合理利用。可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、休闲旅游、文化研究、传统手工业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、特色文化体验、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,实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。(洛报融媒·洛阳网记者 赵晨熹 文/图)